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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離婚

常見以下情況

  • 雙方面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其中一方長居內地,未能回港辦理)

  • 單方面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也不願意去配合離婚程序。)

  •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上夫婦二人在申請離婚時但就未有分配好國內財產,或者將全部財產登記分配於其中一人的名義下被其單方面處理兩人財產。)

在大陸結婚能否在香港離婚

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製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中港夫婦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中港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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